瑞士军刀国际集团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时间:2015-11-19 来源:SWISSSABER浏览次数:150
瑞士军刀国际集团公司(SWISSSABER INTERNATIONAL GROUP COMPANY)的企业名称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受法律保护,具有排他性的效力。任何未经瑞士军刀国际集团公司授权,使用其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还有依法许可使用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
瑞士债务法第954条规定,必须在商业登记机关方可取得商事主体身份者,其商业名称必须登记注册;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班吉协定》附件5规定商号权可以从两条途径取得:一是首先使用某个商号,二是首先就某个商号获得注册。
《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第48条规定:“尽管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了任何登记商号的义务,这种商号即使在登记前或者未登记,仍然受到保护,而可以对抗第三者的非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经过瑞士军刀国际集团公司的长期使用“瑞士军刀”在箱包商品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唯一对应的法律关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与其他经营者的箱包商品相区别,“瑞士军刀”已成为权利人箱包商品特有的名称。他人使用“瑞士军刀”作为商品名称会造成和权利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侵犯了权利人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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